《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旨在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了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1991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会议一致通过了该公约的1991年文本,对育种者权益或者植物新品种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该文本于1998年生效。

当品种符合下列条件时将授予育种者权利:

1、新颖性
如果在提交育种者权利申请书时,相关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没有出于利用该品种的目的、没有超过一定的时间阶段被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时间限制为:
(1)在提交申请书的缔约方领土上,距该提交日未超过 1 年;
(2)在提交申请书的缔约方以外的领土上,距该提交日未超过 4 年,或在树木或藤本的情况下未超过 6 年。

2、特异性
如果一个品种在申请书登记之时显然有别于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种,则这个品种应被认为是特异的。

3、一致性
从一个品种繁殖的特点,预期它可能出现变异的情况下,如果其有关特性表现得足够整齐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

4、稳定性
经过反复繁殖,如果一个品种的有关特性保持不变,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的每个周期末尾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则该品种就应被认为是稳定的。

已由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在有关缔约方领土内出售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育种者权利均不适用,除非这类活动:
1、 涉及该品种的进一步繁殖;或
2、 涉及能使该品种繁殖的材料出口到一个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种的国家,但出口材料用于最终消费的情况不在此例。

育种者权利期限
权利期限应自授予育种者权利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对于树木和藤本植物应不少于 25 年。

每个联盟成员国自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应至少对5个属或种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随后,每个联盟成员国于自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的以下期限内,应对更多的属或种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1)3年内至少有 10 个属或种;

(2)6年内至少有 18 个属或种;

(3)8年内至少有 24 个属或种。

已加入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的缔约方,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最迟5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

直接加入 91 文本的缔约方,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少适用于 15 个植物属和种;最迟自上述之日起至 10 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