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间开会或者培训算加班吗?有加班费吗?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上学时候老师下课拖堂,上班了下班时候老板开会。一到下班时间,领导就开始安排开会,临时开个会、临时安排个任务,还是今天必须完成那种,这些堂而皇之占用劳动者下班后休息时间的说辞,相信每一个职场人都不陌生。
利用下班休息时间或者周末组织员工开会、培训学习,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上班开会,影响工作进度,而下班开会,不耽误员工上班工作产生效益。甚至美其名曰为员工提高技能和增加学习机会。
站在员工角度,作为打工人,每天辛辛苦苦起早贪黑,上班迟到一会工资就被扣的肝疼。在工作时间,出卖自己的时间和劳动力,恪尽职守是自己的本分。好不容易结束一天忙碌的工作,下班后属于自己的休息时间却仍要被公司占用。
那么, 下班时间开会或者参加培训是加班吗?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
2,是否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3,是否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或者要求;
4,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或者属于为了落实本单位工作而进行的活动。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来说,公司在下班时间、周末休息日组织员工开会、培训通常容易认定为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即便是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只要是要求员工必须要参加的,都属于单位要求,是加班的认定标准之一。
而下班时间和周末休息日,在标准工时制下,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而开会、培训也属于为了落实本单位工作而进行的活动。
因此,标准工时制下,符合上述几点的下班时间或者周末休息日开会、培训,就是加班。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调休代替;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调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下班时间或者周末休息日开会、培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长也有严格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下班时间或者周末休息日开会、培训,如果没有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或者延长工作时长不符合规定,以及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写在最后。自动有了智能手机,有了微信群,如今的超时加班,不少是以“隐形”的方式出现,很难精确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刻待命、日夜不分的工作状态,让下班时间和休息日的概念变得模糊。很多时候,我们面对的其实不是“算不算”加班的问题,而是“不得不”和“被”加班的问题。
职场打工人的辛酸,除了工作多负担重,更多的是对生活的不得不妥协。网上最近流行一个说法:“工作,是以最廉价的方式出卖自己的时间”。在呼吁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劳动者也要不断精进自己,让自己的时间变得更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