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 来源:

生命科学实验技术中心是为全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测试服务的共享开放平台。为了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仪器共享使用过程中的损坏率,制定此条例共同遵守执行。

一、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和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其购置、审批和验收程序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精密仪器管理细则”执行。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及维护

1.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使用范围;组织在仪器设备上的各项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任务,不断开发新的功能,使仪器发挥最大效益。

2.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为了更好地开展专管共用,仪器管理人员尽可能给用户提供方便,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热情培训有关操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传授技巧,鼓励已通过上机考核的人员上机操作。

3.为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绩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预约使用并记录使用机时。详细记载每台仪器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

4.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改装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院、校主管部门审批。

5.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尽快修复。对较大的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由院系所主管(或会同科技处)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科技处通报有关情况。

6.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三.大型仪器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1.凡使用中心仪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心的持证上岗操作相关规定,仅在取得资格后方可独立操作相应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未获得操作资质认证的仪器设备。

2.使用者每次使用技术中心仪器时,需随身携带本人《仪器使用资格证》,以备随时检查。

3.使用者在每次开始使用仪器设备之前,需会同主管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全部硬件是否齐全,仪器设备状态是否正常,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主管教师进行查看。

4.使用者在使用仪器过程中发现仪器故障者应立即向主管教师报告,以便及时处理,保障实验的连续性。

5.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仪器原有的设置,随意安装删除程序。如确有需要可向管理人员提出,征得同意后,由管理人员酌情处理。

6.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依照《北京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7.实验室内所有的仪器设备严禁拆卸、带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中心主任同意方可借出,并应按时归还。

8.需要在非工作时间使用仪器设备时,每次必须由使用者和导师签订《生命科学实验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使用。

9.中心仪器对学院内部按实际使用成本收费;对院外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收费,收费办法采用财务统一转账,先转后用,具体收费标准见《生命科学实验技术中心仪器使用收费标准》。

10.出现违规情形时,使用者应配合主管老师填写《仪器违规使用情况说明》。

10.出现以下违规情形1次,全院通报批评一次;违规次数累计达3次(包含3次)者,吊销其《仪器使用资格证》,并且取消其实验技术中心所有仪器设备使用权限一个月(从违规当日起计),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权限。

1) 使用仪器过程中未携带《仪器使用资格证》。

2) 使用仪器过程中未穿着实验服。

3) 使用仪器后未及时清理实验室。

4) 出现其他一些违反《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条例情节严重者。

11.出现以下违规情形1次,吊销其《仪器使用资格证》,并且取消其实验技术中心所有仪器设备使用权限一个月(从违规当日起计),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权限。

1) 私自拆装仪器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没有预约,擅自使用仪器设备的。

3) 使用仪器后未按实际使用情况填写《仪器使用情况登记表》

4) 借用仪器逾期不还者。

四.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若以上管理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规定执行。

生命科学学院

生命科学实验技术中心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