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2]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等法律条文中均有相关规定。
隐私权教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年人在儿童性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应当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必须重视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对于隐私权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免受骚扰和暴力伤害。
隐私权最早在萨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Louis D. Brandeis)的《论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y
)一文中被定义为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使别人知悉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的所有事情不被公之于众、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4]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
。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5]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6]
1890年,美国的沃伦与布兰迪斯在《哈佛法律评论》(
Harvard Law Review
)共同署名发表《论隐私权》一文,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文中讨论了一些早期判例,涉及个人书信、手稿、日记、照片、个人信息的披露问题,但是法院主要是从财产权的角度给予受害人救济,而沃伦和布兰迪斯认为,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应当认识到,思想、情感上的要求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个人拥有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具有人格权属性。沃伦和布兰迪斯将隐私权引入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并且为隐私权的研究奠定了基础3。此后,美国法院逐渐以判例形式承认了隐私权,后来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兴起,隐私权成为了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7]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十七条也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8]
。”此外,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对隐私权保护做出了规定,《欧洲人权公约》(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第八条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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