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4月20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外堆放有20吨废钠盐,灌区空地和道路两侧露天堆放约有1000个容积为250升的乙基氯化物、三氯乙酰氯原料桶和空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4月20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2.2018年4月20日现场照片。
证据
1
.
2证明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外堆放有
20吨废钠盐,灌区空地和道路两侧露天堆放基氯化物、三氯乙酰氯原料桶和空桶
,未采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
2018年4月24
日向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
2018〕70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进行陈述,也未
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未采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居中裁量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规定
”的规定,决定对
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
万元
。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
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