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和熊掌: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创业吗?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吴红亮 马超
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是不是不务正业?兼职兼薪合法合规吗?可以在拟IPO企业持股投资吗?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也面临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同时,很多高校院所又普遍存在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空白。
本文拟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部分高校院所的规定,结合具体上市公司案例,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合法性、在拟IPO企业持股合规性进行初步梳理和探讨。
文章较长,先上结论:
1、【可以兼职创业,依法获得兼职报酬】 国家鼓励普通科研人员发挥技术专长,在完成本职工作外,可以以兼职、创办企业等形式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依法依规获得兼职报酬。
2、【兼职创业需办手续】 兼职创业前,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履行必要的审批、公示、备案等程序,签订相应的协议;
3、【职务成果归属需明确】 如果涉及利用职务成果,必须和所在单位以协议等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方法。
4、【领导干部有例外】 现行法规原则上不鼓励高校院所领导干部兼职(参照处级及以上)。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一、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的相关规定
1、法律法规
名称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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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草案) | 第58条:……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视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第27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名称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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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2002.6.28 | 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 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
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 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 | 通知的附件1《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汇总表》中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
《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 | 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应强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 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
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11 |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号) |
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 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
3、部分高校院所的相关规定
名称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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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管理规定 |
1.从事校外兼职应由本人申报,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校外兼职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教职工于每年年底如实向学校报告全年兼职情况,由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3.教职工离岗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 4.离岗创新创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从学校和校外聘用单位同时获得报酬。 |
浙江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试行办法 |
以浙江大学教师身份在校外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日内,平均每周用于校外兼职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教师从事其他类型的校外兼职,需经过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除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外,教师不得接受其他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全职聘用。 教师在校外兼职可以获得合法兼职报酬。 |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当由本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或审批。原则上教职工不应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确需到校外兼职并担任上述职务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处商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审批。教职工可依法依规获得兼职报酬。 |
二、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拟IPO企业兼职、持股投资的案例
部分拟申请境内IPO的公司存在聘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或教职工为兼职人员或者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这类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一般会面临证监会关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或教职工兼职合法合规性、持股合规性的关注和问询。
(一)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兼职的典型案例
1、泽达易盛(科创板,2020年)
(1)背景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刘雪松任浙江大学研究员、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副所长;公司(发行人)董事吴永江任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所长。
(2)关注问题: 刘雪松、吴永江在公司的持股和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规定。
(3)回复要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浙江大学《关于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刘雪松及吴永江提供的《浙江大学教师兼职创业申请表》以及《浙江大学教师兼职协议书》,公司董事刘雪松、吴永江的兼职申请已取得浙江大学药学院同意。刘雪松、吴永江非浙江大学党员领导干部。
综上,刘雪松、吴永江在公司的持股和任职情况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及对外投资规定。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的典型案例
1、寒武纪(科创板,2020年)
(1)背景情况: 报告期内有27名中科院计算所智能处理器中心员工在发行人处兼职。郭崎为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智能处理器中心副主任(副处级)。
(2)关注问题: 上述兼职人员是否存在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员,是否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3)回复要点: 该等兼职人员在寒武纪主要从事研发工作,未担任寒武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根据《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郭崎不属于院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长助理、内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中层领导人员),亦不属于“在任的所(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或中科院计算所“管理与支撑部门人员”;此外,其在寒武纪兼职行为已经根据中科院计算所出具的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其在寒武纪兼职行为不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天石及核心技术人员刘少礼 2018 年 4 月在中科院计算所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2019 年从中科院计算所离职。
2、博世科(创业板,2015年)
(1)背景情况: 公司(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其中王双飞担任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导等职。
(2)关注问题: 王双飞担任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是否属于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范畴,是否具备任职发行人的资格,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
(3)回复要点: 最初,王双飞先以已经取得广西大学书面文件并据以解释兼职的二级学院院长不属于高校领导干部为由回复证监会的问询,但并未得到证监会认可。最终通过王双飞辞去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职务,才解决了其兼职合法性问题。
三、结语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以及多个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家鼓励普通科研人员发挥技术专长,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时间精力分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以兼职、创办企业等形式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依法依规获得兼职报酬。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拟上市主体持股、任职的,需要符合所在高校院所的相关规定,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履行申请和审批、兼职协议签署(如需)、公示、备案等程序。且该等人员的职务不属于不得持股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如果涉及利用职务成果,还必须和所在单位以协议等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方法,避免影响兼职单位(发行人)的研发、经营、业务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