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光大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的申请报告》(光证字〔2011〕140号)、《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申报材料中子公司名称变更的报告》(光证字〔2011〕23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2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我会对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上海证监局核准。
三、核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六、核准你公司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变更业务范围,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七、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同意光大阳光、阳光5号、阳光基中宝、阳光混合优选、阳光内需动力、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一期、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二期、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三期、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一期、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二期、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三期、阳光新兴产业、全球灵活配置型、阳光避险增值、阳光稳健添利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履行有关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将管理人由你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
社会稳定。
八、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