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鞍政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完善后的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辽宁省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为40%:6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为充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照1.2系数进行调整。在实施征地中不得低于上述补偿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三、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辽宁省鞍山市临时用地占用集体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15%给予补偿。

五、辽宁省鞍山市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未对我市2019年发布实施的征地区片地价区片划分和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六、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千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