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 批准,决定对 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 优化调整 对部分物项 实施出口管制 。有关事项 公告 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 高纯度(纯度 >99.9%) 、高强度(抗折强度 >30Mpa )、高密度(密度 >1.73 / 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3801100030 3801909010 6815190020 )。

(二)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2504101000 2504109100 3801901000 3801909010 3824999940 6815190020 )。

二、除上述物项外, 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 2023 12 1 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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