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
批准,决定对
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号
(
《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
)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
优化调整
,
对部分物项
实施出口管制
。有关事项
公告
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一)
高纯度(纯度
>99.9%)
、高强度(抗折强度
>30Mpa
)、高密度(密度
>1.73
克
/
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3801100030
、
3801909010
、
6815190020
)。
(二)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2504101000
、
2504109100
、
3801901000
、
3801909010
、
3824999940
、
6815190020
)。
二、除上述物项外,
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号
(
《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
)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号
(
《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
)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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