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区划制度,随明治政府于1871年实施的 废藩置县 政策而建立,一般分为都、道、府、县(广域 地方公共团体 )以及市、町、村、 特别区 (基础地方公共团体)两级。
日本全国47个 一级行政区 :分为1都( 东京都 :Tokyo)、1道( 北海道 :Hokkaido)、2府( 大阪府 :Osaka、 京都府 :Kyoto)和43县(県),下设市、町、村。 部分偏远地区、 离岛 地区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 派出机关 “支厅”,近年多改制并更名为“县民局”、“ 振兴局 ”等。与市同级的“郡”,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
市制 的演变方面,为因应大都市的产生,1956年创设 政令指定都市 制度(简称“政令市”),将一些原属都道府县的事务移让给政令市。政令市之下设立“区”(行政区,不具 法人格 ),地址表记可省略县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国总共有20个政令市。另外,尚有设置标准较低、不得设“区”、但仍有较多 自治权 中核市 特例市 两个等级的市。所以日本的市制度,可分为: 政令指定都市 (简称“政令市”,人口约50-70万以上可提出申请核可)、 中核市 (人口达3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 特例市 (人口达2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以及一般的市(人口达5万人的町、村可提出申请核可)等四个等级。
分县地方区划:(人口为2005年普查初步值。2007年1月初登录) 北海道 东北地方 关东地方 中部地方 近畿地方 中国地方 四国地方 九州地方 冲绳
截止2007年4月1日,都道府县下设782个市、827个町、195个村。另外 东京都 下设23个 特别区 (( 法律地位 为“特别 地方公共团体 ”,与政令市的 行政权限 类似,唯为确保大都市的行政一体性,如上 下水道 、消防等事务,仍由“都”负责),北海道下有14个支厅,为特别地方政府。
日本行政区划概况
名称
厅驻地
面积(km 2 )
市町村数(2008.1.1)
83,456
35
10
130
15
9,607
10

22
8
15,279
13

16
6
7,285
13
5
22
1
11,612
13

9
3
9,323
13

19
3
13,783
13

32
15
6,096
32

10
2
6,408
14

17

群马县
6,363
12

16
10
3,797
40
10
29
1
5,157
36
6
17
3
2,187
26
23
5
8
2,416
19
15
13
1
12,583
20
8
9
6
4,247
10

4
1
4,185
10

9

4,189
9

8

4,465
13

9
6
13,568
19

25
37
10,623
21

19
2
7,780
23
10
19

5,163
35
16
26
2
5,777
14

15

4,017
13

13

4,613
15
11
10
1
1,897
33
31
9
1
8,395
29
9
12

3,691
12

15
12
4,726
9

20
1
3,507
4

14
1
6,708
8

12
1
7,113
15

10
2
8,478
14
8
9

6,112
13

9

4,146
8

15
1
1,876
8

9

5,677
11

9

高知
7,105
11

17
6
4,975
28
14
34
4
2,440
10

10

4,095
13

10

7,405
14

26
8
6,339
14

3
1
7,735
9

18
3
9,188
18

24
4
2,269
11

11
19
377,915
783
186
819
19
面积:根据日本 国土地理院 2006年4月1日发布的面积速报值。包括日本宣示主权但处于 俄罗斯 实际控制 下的 北方四岛 5036.14 平方公里 (其中 齿舞群岛 99.94平方公里, 色丹岛 及属岛253.33平方公里, 国后岛 及属岛1498.83平方公里, 择捉岛 及属岛3184.04平方公里)、日本宣示主权但处于韩国实际控制下的竹岛( 独岛 )0.18平方公里,不包括我国宣示主权的钓鱼列岛5.56平方公里面积。 日本行政区划
明治以前,日本地方仍是三百藩林立的世界。 倒幕 成功后,日本开始进行革新。
明治二年(1869年),在 大久保利通 木户孝允 等人努力下,各藩陆续上表朝廷,请求 奉还版籍 版籍奉还 使明治政府以和平的方式收回各藩的版籍,全面废除领主制。
明治四年(1871年)七月, 废藩置县 ,全国废除260余藩,划为1使3府302县,同年11月调整为3府72县,到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 再调整为3府43县,由 中央政府 任命府 县知事 。此后100年除 东京府 在1943年改为 东京都 外,日本本部没有大的变动。
地方政府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东京都
通常所说的“ 东京 ”是 东京都市圈 而非行政区,它在地理范围上并非只包含 东京市 东京都 。在行政区划分上, 东京都 包含三个主要的地理分区:通常被称为“ 东京23区 ”的23个特别区(原 东京市 )、23区西边的“三 多摩 地区”以及一些位于 太平洋 上由 东京都 管辖的岛屿。
2、支厅
北海道 没有实行 县制 ,仍旧保持道政,道下分为14支厅,支厅下再分为市和郡,郡下为町和村。 在对马和壹岐分别设立市后,除 北海道 外,就剩东京都的几个海上支厅,不过这几个支厅和郡平行。
3、 政令指定市 (designated city)
一些人口众多的城市被升格为政令指定市,拥有更多处置地方事务的职权。政令指定市下分为若干区。
日本政府历史上推动了几次地方自治体合并。2004年, 市町村 的总数首次跌到3000以下,2007年12月1日跌破1800。
市的设立标准为5万人,町的设置标准为5000人且工商人口达60%以上。不过日本几次将设市标准降到3万人,鼓励 市町村 合并。除 东京 外,共有12座城市的人口超过100万。
这里是所有人口满50万的都市名单。

都道府县
面积(平方公里)
政令指定市时间
1
东京 (特别区部)
617
——
2
427
1956.9.1
3
222
1956.9.1
4
326
1956.9.1
5
1,121
1972.4.1
6
550
1956.9.1
7
828
1956.9.1
8
341
1972.4.1
9
143
1972.4.1
10
217
2003.4.1
11
905
1980.4.1
12
784
1989.4.1
13
486
1963.4.1
14
272
1992.4.1
15
150
2006.4.1
16
726
2007.4.1
17
1,511
2007.4.1
18
1,389
2005.4.1
19
329

20
790

21
267

22
547

23
86

24
186
15年4月已加入 中核市
25
534

26
429

27
62

28
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