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如果您想申请专利,请参考以下内容:

申请前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参阅首页“专利”→“办理指南”,了解申请专利的相关手续,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attach/0/2006081201148210.pdf。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申请手续如下:

1、需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根据您的技术方案必要时还需要提交《说明书附图》。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2、申请文件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下载表格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

3、提交专利申请有五种方式:

(1)请到专利局受理大厅面交申请材料,同时提醒您佩戴口罩并携带身份证件和手机,进门时需要登记并出示健康码。

(2)通过邮寄方式递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递交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左右,您可以接到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请您按通知书要求交费。专利局不接受样品、样本或模型。

通过邮局挂号信函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3)通过专利局设在全国代办处递交;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主页下方代办处栏目查询相应代办处联系方式。疫情期间请您先联系当地代办处确认是否可以当面提交文件。

(4)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则通过代理人递交。代理机构查询链接: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AgencyOrg.do。我们建议您最好寻找您所在的或者距离您比较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所,这样联系起来会更为方便。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电子申请

请您进入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查阅相关规定,链接为:http://cponline.cnipa.gov.cn/。

4、申请文件撰写方面请您参阅该页面内容,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17_92472.html。

5、专利费用请参阅: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0477c35766944b66854aa460dbe82bde.pdf&showname=20191126135344977133.pdf,如仍有疑问,请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2356655。

您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最终能否被授权,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审批流程审查后确定。

有关费用减缴,请参阅:https://www.cnipa.gov.cn/attach/0/2006081201148210.pdf中23至25页的相关内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您需要先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

如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费用减缴请求,则需要在费减备案合格后在专利请求书的“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栏进行勾选,并在该栏填写证件号码处填写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

如在提出专利申请后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则需要在费减备案合格后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

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应由代理机构签章,如为电子申请,应提交电子文件。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1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