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知法犯法、违法、渎职,故意包庇维护村霸欺压村民,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我实名举报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刘峰、执行局局长王海英、审判长岳海振、审判长陈跃平和审判长赵伟平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知法犯法、违法、渎职等行为。经开区法院故意包庇维护村霸欺压村民,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事实理由:
2012年因邻居翻盖新房强压我家房子、堵我家房屋排水口一事我向邯郸市经开区法院(原邯郸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经过将近四年的审理,邯郸市中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冀04民终2675号生效判决,判决“1、被告拆除其所翻建门楼压住原告北屋房檐部分的建筑物;2、被告将损坏原告北屋双方相邻处房檐及排水瓦口恢复原状;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物品损失2563元。”
2016年8月15日我向经开区法院提交强制申请执行书,受理案件号(2016)邯县法执字第937号。受理后执行局一直推脱不执行,我多次向上级信访反映,仍是没有结果。2018年12月19日收到经开区法院结案通知书,案号为(2018)冀0491执恢19号。经开区法院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结案。但事实是经开区法院执行错误,把我们执行了。经开区法院没有按照我们的申请,也没有依据生效判决进行执行,严重的错误执行的情况下就潦草结案!
2019年1月8日,我向经开区法院提出异议,到今天已经有四年半,期间一直在中院和经开区法院之间来回异议复议。中院多次撤销经开区法院裁定,让重新执行,但经开区法院拒不执行。
现就经开区法院在我与邻居的案件审理及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经开区法院执行错误!执行错误!执行错误!
我因房屋被强压,出水口被堵而起诉,生效文书判决拆除妨碍,恢复出水,经开区法院赵伟平法官不但没有拆除妨碍,还帮助邻居加剧对我家房屋的伤害。2012年邻居用塑料袋将我家出水口堵住,2018年12月赵伟平法官对邻居的方法做了改进,用水泥将我家出水口堵住。这明显是在执行我,而不是执行被执行人,明显的执行错误!
赵伟平法官说堵住我家房屋出水口是为我家好,经开区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冀0491执异8号裁定也声称此为“善意”之举,堵住不妨碍排水。执行本就错误,此裁定还故意扭曲事实,实在是错上加错。此“善意”之举,维护的仅仅是邻居的既得利益,是对邻居善意,而不是我们。试问堵住人类两个鼻孔中的一个,是否会导致呼吸不畅?长久下来另一个鼻孔是否会因一直处于工作状态,而负担过重,进而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同样,我家一直以来在房屋后留有六个出水瓦口,自是为了出水方便而设计,且2012年以前邻居并未就此进行侵权或排除妨碍的起诉,证明我的六个出水瓦口是合理合法的,符合农村房屋前后排水建设。若将其中一个出水瓦口堵住,必将造成出水不畅,房顶出现积水,长久下来必然会增加我家房屋的负担,导致我家房屋坍塌。
2021年6月,果然因为经开区法院的错误执行,在被水泥堵住的排水口处房顶塌陷一个大洞,其他处完好。此事实可以充分证明经开区法院用水泥堵住我家房屋排水口是严重的执行错误!
二、经开区法院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进行执行,曲解判决内容,错误执行!
中院生效判决要求“被告拆除其所翻建门楼压住原告北屋房檐部分的建筑物”,但经开区法院未按照此内容执行。经开区法院执行局人才辈出,玩文字游戏,只切除邻居压住我北屋房檐厚约一砖半的部分建筑物,使上部分墙体悬空,不再压住我的房檐。邻居未在宅基地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内进行门楼翻盖,本就是不合法。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的错误执行又是在维护邻居的既得利益。
若人人都在不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侵占他人或公共土地,在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拆除建筑物后,效仿经开区法院执行局,仅切出压住地面的一点,使得已建建筑物悬空,不再“压住”。如此,则会造成房屋建筑等的混乱,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增多。因此,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应依法执行,按照已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不应该助长其他人效仿邻居的错误行为,在得到法院判决后,依靠法院的执行部门减轻甚至逃避应有的处罚,使得法律不再公平公正。
因此,经开区法院在没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且未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声称执行完毕,对(2018)冀0491执恢19号执行进行结案,是很明显的执行行为错误和程序错误。
三、经开区法院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实!
经开区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冀0491执异1号裁定声称 “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冀0421执 151号。2017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7)冀0421 执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冀0491执恢19号。”
但事实情况如下:
1. 2016年8月15日我向经开区法院(原邯郸县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开区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执行申请,案件号为(2016)邯县法执字第937号(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没有及时给我,而是在我多次请求将受理案件通知书给我,在法院多次阻挠下,于2017年9月15日才拿到此受理案件通知书)。
2. 我并未收到经开区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冀0421执151号立案执行的任何相关通知和文件。
3. 我并未收到经开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421执151号执行裁定书。
4. 2018年6月28日,我并未向经开区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的申请。
从2016年8月15日我向经开区法院(原邯郸县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到2018年6月29日突然收到案件号更改为(2018)冀0491执恢19号的短信通知,在此期间我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也并未向经开区法院递交任何申请书。事实情况是,在此期间我多次跑到经开区法院找案件相关办理人,并多次给案件办理人打电话,案件办理人不是不在法院,就是电话关机,且我一直在向各级部门反映经开区法院的执行问题。我督促经开区法院的次数数不胜数,但经开区法院一直推脱不执行。其中2018年1月11日我给执行局房天旼法官打电话,被告知还在执行中、2018年2月8日因一直未执行问题我在经开区反映,执行局王海英局长接见并且做了笔录、2018年2月12号我再次到经开区法院反映一直未执行问题,一个姓张叫大伟的自称是执行局局长的领导接见,告诉我正在商量如何执行,让我回去等消息。如果经开区法院在2017年12月28日已经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为何2018年1月11日执行局房天旼法官还说正在执行中?2018年2月8日执行局王海英局长还告知我会督促执行?2018年2月12号执行局局长张大伟还告诉我正在商量如何执行?
(2021)冀0491执异1号裁定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实,还是让人匪夷所思的事实。若为真,敢问经开区法院以何理由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具体内容又是什么?2018年6月28日,我以何理由申请恢复执行?什么样的理由竟然能让经开区法院“爽快地”同意我的申请?
在之前那么多次我向经开区法院和邯郸市中院提交异议和复议申请,提及“2016年8月15日我向经开区法院提交强制申请执行书,经开区法院在2016年8月23日受理我的执行申请”等相关内容时,经开区法院为何一直没有提出质疑?
由此可以看出,经开区法院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实,没有公信力,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经开区法院罔顾法律,藐视法律文书,偏袒邻居!
1. 经开区法院知法犯法,故意拖延执行。
2016年8月15日我向经开区法院提交强制申请执行书,受理后执行局一直推脱不执行,我多次向各级信访反映,2018年6月29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案件号改成(2018)冀0491执恢19号短信通知,我再次向上级反映,8月28我到河北省高院反映经开区法院不执行的问题,9月6日得知所反映问题没有解决,却被经开区法院执行信访局长核销。12月19日承办人赵伟平法官来到我租住的地方,在明知我不识字的情况下,给我一张纸便对我进行拍照。拍照后才告诉我已执行完毕,这是结案通知书。当时我丈夫刘建良也在场,但赵伟平法官却未将此交给识字的刘建良。赵伟平法官明显是在欺骗我,只为完成自己的任务,在年度考核前了结执行案件。
从经开区法院推脱不执行,到不解决问题只核销我反映的问题,再到不依法执行且执行错误,足以证明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罔顾法律。
2. 经开区法院作出(2020)冀049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无视之前审判阶段的实地丈量结果,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2013年1月经开区法院受理我的案件,李学功法官等人曾多次对我和邻居的宅基地刨到地面以下进行实地丈量,三次开庭审理,证实邻居所翻盖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尺寸。邻居并未在宅基地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内进行门楼翻盖,本就是不合法。且生效判决书判决邻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开区法院在未进行再次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作出(2020)冀0491执异8号裁定书,并声称“被执行人在原房屋根基基础上翻建起的新门楼断无侵占申请执行人宅基地范围之可能”、 “被执行人新建门楼房未侵占申请执行人宅基地,这从判决书并不要求拆除房檐之下建筑物亦可得到映证”和“显然之所以判决拆除这部分建筑物,所要解决的并不是被执行人侵犯申请人宅基地的问题”,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2020)冀0491执异8号裁定声称我“无权剥夺被执行人在翻盖房屋时,建造更高房屋之自由”,“本着生效判决的深层本义,仅拆除了挨着压着的一砖半部分建筑物,使上部分墙体悬空而不再‘压住’,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既判权益,又避免了给被执行人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过多损伤。”这完全就是在罔顾法律,一味偏袒邻居,只维护邻居的既得利益,且避免邻居权益收到损伤,完全不管我一家人的死活。
我并没有剥夺邻居在翻盖房屋时,建造更高房屋之自由,邻居也应依法在土地使用范围内进行房屋翻盖。若按照(2020)冀0491执异8号裁定书所说,是否说明任何人都可以在翻盖房屋时,在不压邻居建筑的情况下任意建造更高房屋?
3. 经开区法院在案件审判阶段故意拖延,岳海振法官枉法裁判!
经开区法院于2013年8月10日第一次作出(2013)邯县民初字第89号判决后,邻居不服,上诉于邯郸市中院,中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邯郸县法院重审,由岳海振法官审理。
但岳海振法官在案件办理期间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拖和偏袒对方,我多次催促,岳海振法官一直不给开庭,既不审也不判,其拖了一年后在2014年10月28日开庭一次,在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邯县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以我的案件应该政府管为由驳回我的起诉。经开区法院认为需行政机关对双方边界重新确认明晰后才能确定邻居是否侵权以及是否承担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问题(前期李学功法官等人已做大量工作,多次实地丈量,岳海振视而不见)。此前邻居所翻盖房屋未建好,岳海振出此裁定书后,对方以此为由将房屋建好,岳海振的枉法裁判给我一家人带来了很大伤害和损失。
五、经开区法院知法犯法!
因经开区法院执行错误,及后续作出的多个执行裁定歪曲事实等问题,我多次向邯郸市中院提出复议。中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冀04执复89号裁定,裁定认为经开区(2019)冀0491执异29号执行裁定对该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审查和分析,即认为执行行为与执行程序合法合规。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裁定撤销经开区(2019)冀0491执异29号执行裁定,裁定发回经开区法院重新审查。
中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冀04执复105号执行裁定,裁定认为经开区法院没有完全按照判决内容执行,经开区(2020)冀0491执异8号执行裁定认为该院执行实施人员相关处理属于现实情况下的妥当与判决内容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故经开区作出(2018)冀0491执恢19号结案通知书,认为已执行完毕显系不当,应予撤销。因此裁定撤销经开区(2020)冀0491执异8号执行裁定,撤销(2018)冀0491执恢19号结案通知书。
中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冀04执复125号执行裁定:本院经过审查已作出(2020)冀04执复105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20)冀0491执异8号执行裁定和(2018)冀0491执恢19号结案通知书。现开发区法院再次就同一事由作出(2018)冀0491执恢1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因此裁定撤销经开区(2021)冀049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冀0491执恢19号裁定书。
中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冀04执复71号执行裁定,裁定认为经开区作出(2021)冀0491执异80号执行裁定明显与中院作出的(2020)冀04执复105号执行裁定内容相背,应予纠正。裁定撤销经开区(2021)冀0491执异80号执行裁定。经开区法院应该重新执行,但我在2023年6月8日收到经开区法院作出的(2018)冀0491执恢19号之一执行结案通知书,再次对本案结案处理。
中院多次撤销经开区法院裁定,让经开区法院纠正错误,但经开区法院拒不改正,知法犯法!
六、经开区法院在执行和审理案件之前应明确以下事实内容:
一直以来,我都希望邻里可以和睦相处,一再做出让步,但邻居一而再再而三地欺压辱骂我及其家人,上至我已过世的父亲和当时已80多岁的婆婆,下至6岁幼童。邻居已致使我的婆婆担惊受怕,常年身体不适,于2018年10月过世,致使我6岁的女儿心灵受到伤害,在邻居难以入耳的辱骂下艰难成长。2018年12月19日邻居辱骂我,在我报警后得到行政处罚(丛公(南吕固)行罚决字[2018]1208号)。此外,邻居多年来对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用三轮车等堵住过道,不让我一家过路(有图片证据)。由此可看出,我一直在本着相邻关系的礼、法做事和相处,但邻居一直是在无理取闹,欺压我。
三尺巷又名六尺巷,只因在邻里一方让出三尺后,另一方效仿也退让三尺。但在我与邻居自2012年初矛盾开始至今,一直都是我在让步,而邻居一直在得寸进尺,欺压、侮辱、打骂我及其家人。因此,经开区法院在执行时更不应该助长邻居的威风,对我造成进一步伤害,经开区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生效判决书内容执行,在我已做出退让的情况下,给予我公平公正。
现在我家房子随时有全部坍塌的危险,无法居住,一家人在外租住,过年也无家可归,这一切都是经开区法院造成的,我想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这么难?从2012年起诉至今已有十几年,如果后面没有大鱼,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为何要拖这么久?求领导彻查此案,还百姓正义,还世道以公正,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进行追责!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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