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0﹞12号)
(以下简称《通知》)
和《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
2020﹞21号)
(以下简称《
操作指引
》)
等监管要求,现将我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受理机构
我行由总行函证组
集中受理符合《操作指引》
中
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查询相关信息并提供回函。营业
机构
不再受理属于集中受理范畴的函证业务。
联系地址: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西部云谷
3
期
1
号
楼
1
1
层。
联系人:
总行函证组
。
联系电话
:
029-68086230
。
邮政编码:
712000。
二、服务收费
我行函证业务按银行询证函份数收费,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服务价格目录》有关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和优惠支持政策,请咨询开户机构或通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官网-客户服务-收费标准”查看。
函证基准日
银行询证函中的审计年度(或期间)和函证基准日,
请填写
2021年(含)之后的年度和日期。一份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如涉及多个基准日的,应分别填写并发函。
四、集中受理范畴
我行集中受理
《
操作指引
》
中列示的《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和《
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其中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1-13项及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可集中受理。如需询证第14项其他业务,请前往开户机构办理。
五、函证
受理要求
(一)纸质函证
1.
我行仅受理邮寄的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及《
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应按
《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填写时应采用全部机打或者全部手写的方式。函证项的填
列项目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无需函证的用斜线划掉
。
2.
银行询证函抬头(即
“贵行”或“函证收件人”),请填写具体开户机构,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支行。我行以此进行函证查询,暂不支持跨机构函证,如被函证单位在多个机构开户且均需函证,应分别填写对应开户机构。
3.被函证单位应为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处应准确填写已开立的账号作为扣款账号,且与被询证账户须在同一机构。
4.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如涉及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时,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如询证函为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
5.被函证单位在我行账户已销户等无法出具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询证函、被函证单位在我行无可供使用的扣费账户的询证函
,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函证单位的相关说明资料,前往开户机构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6.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涉及投融资业务的同业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请前往开户行营业机构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7.《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按照《操作指引》规定格式及要求发函。一份验资函证仅能填写一个验资账号,如涉及多个验资账号,应按照各账号分别进行函证。
8.对于
未满足
《
操作指引
》
和本公告
要求
,
致使询证函不符合规定而无法正常回函的
,
我行将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
拒绝受理情况
。
拒绝受理的函证,
来函不
予退
还,敬请谅解
。
9.资产评估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得被函证单位授权后发出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业务
办理。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受理符合规定的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详情请见我行在
“函证平台”公示的业务规则
和受理要求
,请已接入
“函证平台”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优先选择电子函证方式办理
询证
函业务。
2.
我行电子函证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进行授权缴费,
被函证单位需
在我行开通网银或手机银行后
方可办理电子函证业务,申请开通事宜可具体咨询我行
各营业
机构。
3.
“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应填写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该账户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开通网银服务,二是网银开通转账功能。定期户、保证金户、外汇账户和NRA账户不能作为“授权企业网银账户”。若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外还需开通手机银行服务。
4.会计师事务所
通过
“函证平台”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后,需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上
银行
或手机银行
完成授权
缴费
操作,超期未完成授权的电子函证
流程
将自动
终止
。如授权超期,需重新发起电子函证业务。
六、回函用章
我行函证回函用章为
函证收件人机构的
“
会计业务章
”
(电子章)
。
七、回函方式及地址
我行
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回函
,
按监管要求核实银行询证函来函及回函地址
。
来函
地址应为
会计师事务所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地址
,
请
会计师事务所
及时通过协会官网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八、受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一)纸质函证: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回函。首次缴费不成功的将在成功缴费后10个工作日内回函。
(二)电子函证:
自
被函证单位授权
缴费
通过
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回函。
若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回函超过
10个工作日的,我行将在超期前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
九、业务服务与投诉电话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回函后请及时核对回函内容,如对回函内容有疑虑的,请联系总行
函证
组(
工作
日
9:
0
0-11:30、1
4
:00-17:
3
0
)。
1.业务咨询电话
:
029-68086230、
029-68086266
、
029-68086256
。
2.投诉电话:010-68083244、029-68086271。
本公告
自
202
4
年
1月
6
日起正式生效。
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后续如有调整,请以我行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