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Practices 行业领域 Industries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中伦资讯 Publications 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办公室 Offices 工作机会 Careers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医疗健康”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十三五”规划提出 “健康中国”战略以来,医疗健康产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大量医疗健康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所谓“医疗健康”行业,一般认为包括医药工业和医药服务业及其与该两行业相关的周边产业,涵盖一切与人的生命健康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医疗药品、器械、设备、保健食品、化妆品、康复机构、休闲健身、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等。尽管越来越多的处于成立初期(即创业型或初创型)的医疗健康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仍然不够充分且存在大量问题。本文旨在从战略的角度帮助该类医疗健康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并浅谈医疗健康企业特别是与医药相关的医疗健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首先 ,从数量上看,知识产权类的资产将占据医疗健康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创业型医疗健康企业往往正是基于一两项核心技术开展相关业务。因此,有关知识产权的决策将将全方位影响到企业研发、生产、战略规划等。因此,与其他企业相比,医疗健康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管理上需要更为精细化。

其次 ,从保护方式上看,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对于医药工业企业而言,其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新产品、新发明、新技术上,故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并且,对于一项医药技术,若医疗健康企业选择完全不公开,当遭遇反向工程时将会眼睁睁看着同类竞争产品甚至专利产品出现而无能为力;而若通过专利完全公开,将会使得其他竞争企业轻易获得本企业投入大量研发成本才得到各项研究成果,当专利到期时,这些竞争企业就可以在此基础上仿制或改进。因此,医药工业企业对其技术成果通常结合实际情况采用部分专利部分商业秘密的管理及保护模式。而对于医疗健康服务企业而言,其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商标、服务模式等商业标识上,故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商标管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模式。

第三 ,医疗健康企业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行业,监控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同自身知识产权建设同样重要。医疗健康企业不仅要关注到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还需要随时留意到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并据此调整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在自身花了巨大成本投入进行研发后发现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可能会对后续研发成果的推广带来障碍时,是否需要进一步继续研发就依赖于企业在综合各方面信息后作出决断。

第四 ,主要研发人员掌握着医疗健康企业的核心技术资源。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是医药行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一环。若主要研发人员流失,将极大的打击到企业的科研实力以及研究进度,若核心研发人员跳槽至竞争对手处,甚至将对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毁灭性打击。

第五 ,医疗健康企业的竞争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局面。医疗健康企业之间的竞争对抗比较激烈。同时,大型的医疗健康企业通常掌握大量专利、具有比较强大的竞争力,进而在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小型企业往往难以抵抗,而大型企业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容易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1) 知识产权取得制度,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选择制度、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等;

(2) 知识产权使用制度,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运营等,特别是商业秘密使用制度;

(3) 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具体包括商业秘密管理人制度、分级管理和保密制度、泄密补救制度等;

(4) 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等。

所谓“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保护条件上看,一项发明创造想要得到专利权保护,应具备一定的创新高度(例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应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设计。从某种程度上说,专利属于一种通过公开换得的“垄断权”。从保护时间上看,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

对于专利保护,从整体战略出发,医疗健康企业应研究和制定专利布局(包括地域层面布局和技术层面布局),并根据创新方向在必要时进行全球专利检索并建立专利数据库,用于帮助和指导研发。所谓“专利布局”,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创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范风险。在保护创新这一点上,以化学药物的技术层面为例,可以从晶型、剂型、制备方法、使用方法等方面展开布局。在防范风险这一点上,则涉及对侵权风险、审查授权风险、竞争风险等方面的分析。例如,如发现研发的技术成果将落入他人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规避设计、提起专利无效或寻求合作。从具体技术出发,医疗健康企业应对相关技术开发过程进行记录,并挖掘发明点和确定专利申请时机。从权利取得出发,创业型医疗健康企业首先应当关注在我国不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其次应注意涉及遗传资源的应披露来源、涉及新的生物材料应注意及时保藏等。此外,在涉及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时应注意对最终成果权属的约定。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保护条件上看,其需要具有秘密性、经济型和实用性。从保护时间上看,其在未进入公有领域之前可以长期得到保护。与此同时,医疗健康企业也要注意到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缺点,主要是不具有排他性、一旦泄密即不再属于商业秘密等。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很多企业往往在内部制度、劳动合同中仅规定一句“本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本单位员工应予以严格保密”或类似表述,或者列举了大量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形。此类做法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且容易造成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首先,医疗健康企业应对企业内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筛选,确定值得保护的具体信息单元,并进一步根据重要性大小确定不同的保密级别。其次,应严格按照企业保密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人、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防范措施、根据涉密的程度建立对分级管理制度等,并对泄密的情形作出预案。第三,由于商业秘密泄露往往发生于人员流动的过程中,故签订有效的保密协议/条款、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是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方法。

鉴于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医疗健康企业应当将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结合起来进行。具体而言,对于具有一定创新高度、不易保密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专利权保护,以获得专利法赋予的独占实施权。反过来,对于不适合用专利保护的成果,例如不具有足够的创新高度、需要长时间获得保护等,可以考虑用商业秘密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能用专利保护的成果,亦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例如医疗健康领域会涉及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亦可以通过下文提到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属于技术方案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客户名单等等。仍以化学药物为例,对于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在实践中有时会以一个数值范围作为技术特征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然后将具体的最优参数作为商业秘密。

(2)商标权(商业标识)保护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仅能将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还能表彰商誉,甚至成为是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象征。医疗健康企业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其使用的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更值得重视和保护。

我国商标保护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医疗健康企业应尽早着手制定商标申请策略并开展商标申请工作,避免在积累一定商誉后被他人“搭便车”。在实践中,商标从申请到获得授权的周期较长,如果期间涉及商标异议、商标行政诉讼等,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商标注册。那么,是否在将某一“符号”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之前,该“符号”就无法使用了呢?该“符号”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就无法上市推广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获得商标注册之前,企业对该“符号”没有商标专用权,但仍然可以使用该“符号”并通过使用和宣传尽早建立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抢注现象。如果该“符号”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保护。但需要警惕的是,一些投机者往往选择一些未注册商标中的“潜力股”,并在其一定知名度尚未建立时抢先申请商标注册,此时,在现有框架下保护起来确实较为吃力,这就更需要相关企业未雨绸缪,提前制定商标战略。对于这一情形,由于医疗健康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带有“系列性”,因此可以考虑先申请一个或若干“主商标”并获得注册,后续在推出具体产品或服务时,可以再使用一个“副商标”,并与主商标一起使用。如此一来,即便“副商标”暂时未获得注册,也可以正常使用并在“主商标”的“影响”下快速建立起显著性和知名度。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上文提到的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1] 和第九条 [2] 中有所体现。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以作为对知识产权的兜底性保护。除了选择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方式外,还可以考虑通过主张不正当竞争维护相关权益。此外,在打击虚假广告、保护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4)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部分医疗健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会需要对其开发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如上文所述,植物品种虽然不能被专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如果某植物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则可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5)其他保护方式

部分医疗健康企业可能会涉及著作权,即对企业创作的作品有保护需求,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图形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对这些作品均可以通过著作权制度进行保护。另外,对于药品以及健康产业,国家还有一些行政保护措施,譬如《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等,医疗健康企业应当积极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争取获得行政保护。

医疗健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对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取证和维权。企业在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另一个方面。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即权利人在遭受侵权时,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例如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等,也可以申请相关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制裁相关侵权行为,即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等启动行政调查、行政调处和行政处罚程序。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海关总署申请海关备案的方式获得海关保护。

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终局性,并能对损害赔偿额作出判定,但从时间来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能包括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阶段,解决纠纷的时间较长。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程序时间短、取证手段多、证据要求低等优点,可以实现在短时间内制止侵权行为,甚至为后续侵权诉讼奠定证据基础。但与此同时,行政手段也有弊端,例如不具有终局性、侵权产品可能被销毁不能后续用作证据、不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等。因此,在“双轨制”的框架下,医疗健康企业在维权时应注意不同维权途径的特点,并结合维权目的选择具体的维权途径,或者通过多种途径保护自身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对于七种较为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手段,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都有可能是医疗健康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一方面医疗健康企业应当学会积极运用刑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创业阶段的医疗健康企业也应当未雨绸谬,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防不慎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