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将自3月10日起施行。
《规定》中写明: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其中网络出版物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也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不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欲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等。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则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规定》还对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及程序做出详细要求,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宣扬邪教、迷信,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等。本报讯(记者 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