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任生林 山西法制报 收录于合集 #法治文化在山西 44个
对贾充的知悉,还是阅读《三国演义》时留下印象。他率领群臣恭请司马炎受禅称帝,为建立西晋王朝立下汗马功劳。《晋书》对贾充亦有列传,记载其生平和主要事迹。
贾充(217年—282年),字公闾,平阳郡襄陵县人(今山西省襄汾县),三国曹魏末期重臣,西晋王朝的开国元勋。贾充先后辅佐司马昭、司马炎父子,参与镇压淮南二叛和弑杀魏帝曹髦,深得信任,又与司马氏结为姻亲,地位显赫。晋朝建立后,转任车骑将军、散骑常侍、尚书仆射,后升任司空、太尉等职,封鲁郡公。咸宁年末,以大都督职征讨吴国,平定后,增邑八千户。太康三年(282年),去世,朝廷追赠为太宰,礼仪官议谥曰荒,晋武帝不采纳,改谥为武。有文集五卷。
作为西晋王朝的开国元勋,在政治和军事方面,贾充居功至伟。同时,他擅长律令,受命主持制定《泰始律》,即《晋律》,历时六载方才完成颁行。法律颁布后,百姓赞扬新法便利,晋武帝下诏赞赏,赐贾充子弟中一人为关内侯。
晋律共分二十卷620多条,凡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求、告劾、捕律、系迅、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同时,杜预、张斐等人总结古代律学,对《晋律》立法理念、律文适用、疑义剖析以及量刑原则等作出详细的注解。这些注解与晋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成为《唐律疏仪》的先声。因此,可以说,《晋律》总结以往法典,撷长去短,前承汉律,后启唐律,影响颇大,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晋律》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肯定:一、区分律、令的性质。我国古代法律中,刑、法、律同义,商鞅改法为律,历代统治者定罪科刑均称为律,或者称典、令。一般而言,令与律相辅而行,秦汉时律令连用,如《金布律》《传食律》等。汉代的单行律,如《越宫律》《朝律》《田律》等也具有令的性质和内容。总体上看,律重在惩罚,令则重于教诫。《盐铁论》云:“令者教也,法者刑罚也。”在长期的朝政中,皇帝的诏令也具有刑罚性质。到了西晋,大臣杜预对律令加以区别,“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明确典章制度用令,违反令以刑治罪用律。西晋法律明确以律正罪名,以令存事制的标准,将具有稳定性的条文作为律,共二十篇;将临时性的条例入于令,为《晋令》四十卷。在律令以外,还有故事。故事,即成规,从汉朝的故事发展而来。西晋以各级官府的品式章程为故事,与唐朝的格和式相似。唐朝法律以“律令格式,天下通规”,在西晋已经萌生了。
二、礼、律并重。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统治者把儒家许多学说法典化了,引礼入法。司马氏本为儒学大族,自不待言,贾充也是“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其他制律大臣,如郑冲、羊祜、杜预等多为儒学之士。因此,《晋律》带有明显的礼法并重色彩,充分运用德防于前、刑防于后的方法,弘风阐化。
三、宽简法典体例。纵观古代法典体例,大都从简约到繁冗,又从繁冗回归简约,再从简约发展至繁冗,如此而已。从《法经》至《秦律》,篇章由简趋繁,至汉律极为繁冗苛杂,三国时魏明帝“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到唐律,又增繁加冗,循环往复。宽简法典体例中的“宽”指刑罚有所减轻,“简”指法律条文节省并削减。汉魏两代,法网严密,程序繁琐,不利操作,弊病很多。西晋刚建,需要缓和矛盾,凝聚人心,形势造就。《晋书·贾充传》:“诏曰:汉室以来,法令严峻,先帝(司马昭)愍元元之命陷于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今法律既成,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宽简表现在条文和内容上大量省减,《晋律》条文620条,加上令,共2926条,比汉律令减少2000多条。减少斩族、从坐等重罚,对妇女宽大,减少禁锢相告,以及为官奴婢等。《晋律》注意区分故意、过失,规定加减例、累犯加重、数罪并罚等内容。
四、发展刑法学理论。西晋建国初期,命贾充等制定《晋律》之际,培养了许多法学家。时在公元三世纪中后期,我国出现了相当繁荣的刑法理论。当时负责司法的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已具有罪行法定主义的雏形。张斐在注《晋律》后上《表》,对《晋律》的立法原理、法律概念、律文适用等方面提出自己见解。《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卷首,已是一大进步。《晋律》进一步把《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张斐对犯罪、量刑等法例作出精确解释,以统帅各篇条文。他还阐明罪与刑的概念,区分犯罪行为与刑罚适用关系。犯罪概念不明确,就会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在犯罪手段上注意区别暴力与非暴力界限。还注意区别犯罪责任能力,区别教唆犯(教令)与实行犯,区分行政犯(公罪)与刑事犯(私罪)等等。这些刑法学理论,与同时代的罗马法学相比,也毫不逊色。
摘自《山西法治史话》
任生林
版式:李湉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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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文化在山西|贾充与《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