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補充指示


一、半年以來,由於國家財政經濟情况開始好轉,各種建設事業漸多恢復,又由於本院先後發佈之救濟失業工人指示及救濟失業敎師與處理學生失學問題指示及由本院批准之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已在各地實施,使過去國民黨反動統治所造成的大批失業知識分子已有一部分就業或獲得物質救濟。但在上述指示與辦法中所規定的失業知識分子以外,還有其他失業知識分子的處理問題亦應予以適當的解決。爲了積極增進各種失業知職分子就業的機會和條件,並逐步助其就業,特補發如下指示,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認眞執行。

二、中國現有知識分子爲數本不多,在國家建設事業進一步恢復和發展的過程中,將日益感到知識分子的需要和缺乏。但於種種原因,主要由於過去敎育制度所造成的知識分子一般存在着學用脫節與缺乏爲人民服務觀點的嚴重缺陷,致國家需要錄用他們時發生很大困難。因此今後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基本方針,應當是經過訓練或其他方式,帮助他們獲得或增加爲人民服務的觀點和技能,儘可能吸收他們參加國家建設和社會服務的各種實際工作。

三、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範圍如下:(一)凡程度在高中畢業以上或相當於高中畢業以上,曾有職業而日前失業者,或迄未獲得職業者;(二)具有相當學識並在地方上有相當聲望的人士,顧爲人民服務,但因年老或身體衰弱,現在不能担任辛勞工作而無法生活者。

但少數知識分子墮落成爲特務、惡覇及曾在蔣匪帮統治時期犯有反對人民的嚴重罪惡者,不在本辦法處理範圍之內。

四、對於本指示第三條第一欵所規定之失業知識分子,可依照下列各欵斟酌處理(其中有一部分失業知識分子其條件符合於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規定者,應仍由各地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依照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並參照下列各欵處理):

甲、各地人民革命大學或同様性質之學校,應規定一定名額吸收適當的失業知識分子入學,經過學習後儘可能分配他們參加工作或作其他適當處理。

乙、各地缺乏工作人員之政府部門,應計劃舉辦各種專業訓練,吸收失業知識分子給予訓練後分配其參加工作。

丙、各地敎育部門,在開展工農敎育及識字敎育工作中,可招考失業知識分子担任文化敎員及其他適當工作,其師建設工作(如合作、水利等)需要知識分子幹部者亦可用同樣方式吸收之。

五、爲便於調整一些地方缺乏知識分子而另一些地方知識分子失業的現象,各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遇有缺乏知識分子情况時,應將所缺知識分子的種類和數目層報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人事部門,以便適當調配。

六、對於本指示第三條第二欵所規定之失業知識分子,應由各省、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况,採取適當辦法,吸收他們參加工作。其所需經費由地方自籌,但得視需要呈請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七、處理失業知識分子工作,中央由政務院文化敎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內務部、勞動部等有關機關計劃指導之;大行政區、省、市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省、市人民政府依當地情况指定適當機關計劃指導之。

八、處理失業知識分子所必需之補助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之救濟事業費中撥付之。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