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公开 同时 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 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